备案意义

根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及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设立典当行,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(地)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,由其转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,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对审核批准设立的颁发《典当经营许可证》,并将设立审批结果报商务部备案。

办理条件

一、申请设立典当行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;

(二)有符合《典当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;

(三)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;

(四)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;

(五)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,且法人股相对控股;

(六)符合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;

(七)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。


二、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:

(一)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,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;

(二)最近两年连续盈利;

(三)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。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,具备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;

(四)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。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%。